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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论差距太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2:4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易潇

  宁波晚报讯遭遇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朱某向事故责任人索赔,但事故责任人对他拿来的伤残鉴定结论表示怀疑,争执不下只有重新鉴定,可出来的结论迥然不同:三级、十级、七级,究竟该采信哪个?22日下午,在鄞州法院,两位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事件回放

  这起纠纷其实早在去年3月就由鄞州法院立案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经公安机关某鉴定部门鉴定为左侧肌体偏瘫,构成三级伤残。他以这一《伤残评定书》为证据向事故责任人贺某索赔。贺某没有推卸责任,但对朱某实际伤残程度表示怀疑,认为他在接受鉴定时夸大伤情。贺某向专家咨询同时,又暗中观察朱某的身体活动状态,在去年6月15日法院通知双方作庭审前的证据交换时,贺某拿出“偷拍录像”来证明朱某活动自如,不可能有三级伤残。

  法院当时采纳了贺某的录像证据,并接受贺某的申请,委托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对朱某的伤情重新鉴定。本报曾以《“偷拍录像”,首次被采纳为民事诉讼证据》为题作了。

  鉴定进展

  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邀请有关医疗专家对朱某进行会诊,其间发现朱某有不配合鉴定的行为表现,经客观评定,认为朱某仅有颈部活动障碍,肌体不存在偏瘫,作出了伤残十级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从三级突然降到十级,朱某表示“不信”。

  去年8月,鄞州法院接受朱某申请,又委托市中级法院法医处重新鉴定,结论是七级伤残。对于这一结论,朱某仍有异议,认为自己实际伤残程度远不止此;贺某也有异议,认为朱某实际伤残程度十级已经差不多,不构成七级。

  因双方都有异议,鄞州法院在去年11月又委托省高级法院法医处重新鉴定。省高级法院法医处查看了本案有关文字材料、朱某的拍片资料、贺某的“偷拍录像”光盘,邀请神经科、放射科专家会诊,又经司法处集体讨论,综合相关情况,于去年12月20日以发函形式向鄞州法院传达了两点分析意见:一是朱某左侧肌体不存在明显偏瘫,二是他的颈椎活动轻度受限,至于是不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向省级医疗机构作进一步评定。

  难题待解

  当天庭审中,法官宣读了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函后,朱某依然表示有异议。他声明“自己的伤痛自己知道”,根本没有“伪装病情、夸大病情”。三级、十级、七级,三个结论相差太远,有必要的话可再鉴定。而贺某认为,根据省高院这一意见,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作出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比较接近朱某的现实情况,希望法院能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公断。

  法官征询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朱某拒绝。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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