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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 限期三月完善设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4:53 贵州都市报

  买房入住后发现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绿化面积与房开商在广告中宣传的相差甚远,其承诺建造的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超市等一直不见踪影。于是,业主们找到房开商理论多次,始终没有结果,最后他们只得将房开商告上法庭。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为业主讨回了合法权益。

  一审败诉

  2002年8月,贵州省水产研究所职工范先生看到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清华山庄”楼盘广告后,以每平米1666元的价格,购买了“清华山庄”19单元一套95平米的房子。9月,范先生搬进了该小区。到了2003年初,范先生纳闷了:房开商在广告中许诺的“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诊所”、“超市”等配套设施迟迟不见踪影,绿地也没有广告上说的那么大。和范先生一样搬到小区的其他业主也对此纳闷和不满。业主们遂多次找到房开商要求完善小区内设施和兑现其它承诺,但房开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范先生和其他4户业主将房开商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另有10户业主向贵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范先生认为被告丰和房地产公司并未完成对清华山庄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向法院请求:1、判令丰和公司立即完善“清华山庄”所有配套设施:可视楼宇对讲系统、煤气泄漏报警系统、急救报警系统、防盗监控系统、小区主入口(步行)、幼儿园、儿童乐园、老人活动中心、健身房、医疗诊所、超市、酒楼;2、判令丰和公司立即完善“清华山庄”8000平方米的绿地面积;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089.90元(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27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业主们上诉到花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业主们的诉讼请求。

  二审胜诉

  一审宣判后,范先生及其他4位业主不服,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丰和公司在二审答辩中称,上诉人认为小区系统不完善,应当举证,否则无权主张。丰和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大门楼梯有立项手续,只是由于规划局一直未批准。由于宣传资料中有“需政府批准为准”、“不遗余力”等字样,故不属于合同内容,且购房时是先发宣传资料,后签合同,故合同内容应以双方最终签订的为准。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丰和公司在售楼宣传资料中有清华山庄建幼儿园、诊所、超市、酒楼的宣传,但是由于上述设施开办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非房屋开发商靠其自身能力所能完善,故丰和公司在售楼宣传资料中有关清华山庄有幼儿园、诊所、超市、酒楼的宣传,不能视为合同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儿童乐园”、“老人活动中心”、“健身房”、“绿化率达40%”是属于丰和公司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允诺,丰和公司应予兑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消原判;贵州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善清华山庄小区主入口(步行)、儿童乐园、老人活动中心、健身房配套设施,六个月内完善清华山庄小区绿地面积8000平方米。驳回业主们的其余诉讼请求。范先生的代理人王江律师在得知宣判后告诉记者:小区内的生活配套设施在业主提起诉讼后,房开商正在逐步完善。 作者:项焜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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