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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5:05 信息时报

  东山区李先生:2月24日,我骑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有一辆小车竟逆行迎面急速冲来,我只好紧急向旁边拐,跌入路边的一个坑里造成骨折(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设施)。出院后,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我想找小车主赔偿,他叫我去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则说事故的起因是小车逆行,也拒绝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通则》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设置造成他人损失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法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你的受伤起因是小车逆行,而结果却是施工单位没有保护设施导致,因此两者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由两者共同承担你的损失。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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