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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严禁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9:12 东方网

  东方网3月25日消息:针对极少数地区税务机关仍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导致一些纳税人和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规定入账,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对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损失。对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总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另外,针对近期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税务总局明确表示,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税务总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据悉,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选稿:李宏洋作者:陈二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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