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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作非为权”怎么也成了招商筹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22:18 人民网

  网友:孙立忠

  为了吸引境内外企业到建德投资,从去年年底开始,浙江建德市委、市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美元(境外)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内)的投资者颁发绿卡,凡绿卡持有者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便民服务。其中包括“持卡人在市域内发生一般性车辆超速及其他公路交通违章、在城区范围内违章停车,以口头教育为主,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其他情况从轻处罚,驾驶执照和行驶证一般不予扣留”,“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各娱乐场所执法过程中,应为持卡人提供便利,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以口头教育为主。未经公安局长批准,公安机关不得对外商居住点进行突击检查,不得留置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规定。

  这些年,各地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可谓“万类霜天竞自由”,从土地到税费,无所不用其极。如今又演化成将降低法律的底线、软化执法作为吸引投资的筹码。

  对交通违规、治安违法等行为如何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刚性的,不因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建德市的规定,却不啻告诉投资者,在我管辖的地面上,只要你掏出足够的钱来投资,尽可胡作非为——闯红灯、乱停车不要紧,在娱乐场所干点见不得人的事也没关系。

  建德市所倡导的,不过是“有钱就是大爷”的特权观念——你能拿出500万,那违法了就可以只接受“口头教育”;否则,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作为政府,应该是法治的倡导者和践行者,而不是破坏者。地方政府出台违法的政策规定,又如何让公众树立程序意识、法治观念?

  我们正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就意味着执法者依法行政,普通公民依法办事。如果我们连依据的法都不一致——有钱人依的是一套法,没钱人依的是另一套法,这个地方执的是一套法,别的地方执的是另一套法——那法治岂非是一句空谈?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随意解释的权力吗?没有。这权力只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建德市的做法无疑是一种越位。但地方政府(也包括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为何敢如此肆无忌惮地扭曲法律呢?这不能不让人深思。

  执法部门执法弹性过大,导致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大量出现,已为人们所诟病,建德市赋予了相关职能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在进一步加大这种弹性,不仅无助于执法者依法行政意识的形成,还有违公平与正义。

  这样的土政策,或许会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我想,那些惯于依法行事,将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看作投资软环境的企业,并不见得会被吸引到建德来投资。道理很简单,你能随意出台违法的优惠政策,说明你这个地方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你今天的政策是这样,明天的政策会不会是另一个样呢?谁敢保证当企业与达官贵人产生冲突的时候,政府不会向官员们倾斜呢?

  地方政府当然应该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但这种创造仅限于让违法者得到应得的处罚,尽最大可能地维护社会的公正,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等等,而不是任意地对法律进行屈伸。

  建德市招商政策中有违上位法的部分,必须得到修正,这一点不容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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