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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要工作就两年内不准生孩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22:22 人民网

  网友:玛河

  求职者吴女士应聘广东佛山一家公司财务人员,一路过关斩将,通过层层面试终于等到上班的机会。不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方面提出一个条件:乙方(吴女士)在公司工作的两年之内可以结婚,但是不得怀孕生育,否则视为违约……吴女士近日在向记者反映情况时表示,她宁愿不要这份工作,也不愿意接受如此歧视女性的条件。

  要工作就不准两年内怀孕生孩子,这是哪门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女性有生育、生产的权利,同时享受法律赋予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然而,眼下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其中最“性别分明”的一点就是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就是怀孕也要排队。一些企业甚至规定怀孕就得离职。理由是因生育子女而离岗以及抚养孩子影响了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有些公司虽未做硬性规定,但一旦女员工生育离岗,升职、加薪都将受到极大影响,使得很多女职员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

  以女性孕育为借口,拒女性于用工之外,从表面看这只是用工单位的一种择人举措,愿意与否,由双方协议决定,用工单位并没有强求。而事实上,这种协议明显带有强权色彩,透露出了一种歧视、偏见和冷酷。主动权、制约权全由用工单位掌握,女性择业往往陷于一种被动、无奈的选择之中,显失公平、合理,缺失人性关怀。我以为,“两年不得怀孕”是彻头彻尾的霸王条款。一份满意的工作来之不易,面对不平等条约,求职者权衡利弊,最终往往只能忍痛割爱,牺牲一些正当的权益,委曲求全换取工作的机会。

  诚然,重要岗位女职员的怀孕离岗的确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给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带来不便,但是用人单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承担着提供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的社会责任,不能因女性生理方面的因素而“另眼相看”。

  人类得以繁衍,是因为有了母亲的伟大和勇敢。每位女性都有作母亲的权利,在一个健康健全的社会中这种权利不应该受到剥夺。“两年不准怀孕”无情剥夺了女性一段时间内的生育权,在践踏女性尊严的同时违反了相关法律。希望我们的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砸碎“两年不准怀孕”的“潜规则”,还女性以尊严,还法律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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