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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者也有权分割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4:17 大连日报

  本报讯(侯德伟肖和记者孙健)一方服刑,另一方因此离婚,服刑者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最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给了当事人一个明确而具体的说法。

  金州区的王某与李女士是十多年的夫妻,2001年11月的一天,王某因一点小事将他人打成重伤,被判入狱三年。2002年年初,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王某远在外地服刑,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实际情况,判决准予离婚,但对其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李女士拿到判决书后,领着孩子继续在原来的房子生活。

  2004年11月,王某刑满释放,但已无家可回。他一纸诉状将前妻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法庭上称,2002年2月,法院判决他与被告李女士离婚,但对他们婚后的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并要求平均分割他们曾共同居住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李女士则认为,该套房子现由她和孩子居住,以后应留给孩子;由于王某入狱三年,同时被单位开除,家里的收入明显减少,原有的共同存款1.2万元都用于这些年的生活了,并且因为王某被判刑后对她的打击很大,致使她得了多种疾病,治病也花了不少钱,故没有什么可分割的了,因此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在原、被告离婚时由于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予分割。并判决二人曾共同居住过的房屋归被告李女士所有,被告李女士返给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万元;由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自认有共同存款1.2万元,法院予以采信,但对被告说的此共同存款已用于生活消费的辩称,因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他们的共同存款人民币1.2万元,其中6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另6000元归被告李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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