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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事故责任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4:17 大连日报

  本报讯(侯德伟肖和记者孙健)工程发包、承包、转包现象司空见惯,而由于转包的层次太多,也导致事故责任难查、当事人索赔不知找谁等问题的出现。最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赵某因自己在施工中摔伤致残将他的上面四层承包、转包单位及个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历经三次开庭,最终为他讨回了公道。

  2003年5月23日,在大连某叠水坝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坠落事故,农民工赵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几米高的堤坝上坠落下来,摔成重伤,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头皮撕脱伤,右髋骨开放性骨折。赵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由于承担不起高额医疗费及其他原因,被迫出院继续治疗。他多次找到几个有关单位索要赔偿,均遭到拒绝。无奈,他将他的雇主王某及王某上面的三层承包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4万元。

  法院同意了王某将承包、转包者追为被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该项工程是被告外市某水利工程处承包,又转包给被告大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徐某,徐某又分包给被告王某的,赵某由被告王某雇佣。法庭开庭时,被告外市某水利工程处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其他三个被告在法庭上均称与己无关。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又撤回了要求被告大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是农民,雇佣原告赵某为其从事砌石头工作,致使原告在工作现场坠落摔伤并造成终生残疾,作为雇主的被告王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工程的承包者被告外市某水利工程处应当知道,承担分包业务的被告王某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关于分包工程由徐某分包给被告王某的主张,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告徐某予以否认,法院无据采信。最终判决如下:王某赔偿原告赵某雇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6.8万余元;赔偿赵某精神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外市某水利工程处对上述二项赔偿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第一承包者可成为被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本案中发包人外市某水利工程处承包、分包人王某未尽选任义务,其存在过失;而王某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亦有过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对雇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分担,应当根据其各自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及过错程度来确定。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刘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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