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撤销后一周内送交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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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4:50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张婷婷) 机构撤销后,印章在一周内送交党委办公厅(室)或政府办公厅进行统一销毁。近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清理、严格控制和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通知》,要求对各级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除根据需要进行保留外,其余将采取合并、撤销、更名三种方式进行“瘦身”。 《通知》中明确规定,除经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且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予保留外,其余将按规定的三种方式进行“瘦身”。据悉,今后,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应设立而中央已经撤销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由职能部门承担的,予以撤销;工作任务和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应予合并;工作任务和职责已发生变化的,予以更名。 机构撤销后,人员回原单位或另行分配,资产、设备等移交相关部门,印章一周内送交。议事协调机构合并、更名后,原有的职能划入合并、更名后的议事协调机构。 今后,我省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除党中央、国务院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并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可由有关部门承担职能或协调解决问题的,一律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省委、省政府虽设有议事协调机构但没有明确要求的,各市(州)、县(市、区)可不对口设置。 另外,议事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核定编制、不确定机构级别、不核拨经费,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