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安全事故 撤职或重罚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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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8:10 重庆时报 |
本报讯(记者 高晓燕)昨日表决通过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凡故意拖延隐瞒安全死亡事故的责任人,将被撤职或重罚十万。 按照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调查组,并报送调查报告,结案审批机关当在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案。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给予充分配合。然而现实中,一些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往往采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的不法行为,而调查结案机关也有部分徇私枉法,故意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情节,导致事故的判决出现不公。 《条例》对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将给予撤职处分,对不能依法给予撤职的责任人,则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的责任人则将被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专门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均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被罚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