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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游泳丧命父母获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09: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21岁的女子到物业公司所属游泳池学游泳,却意外溺水而死,其父母悲伤之余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获15万元赔偿。

  妙龄女游泳不慎遇溺身亡

  去年7月31日晚8时许,原告梁某(父)、肖某(母)的女儿梁某英与同伴周某一起买票到暂住的南山某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小区内游泳池游泳,由于两人都是初学者,因此都只在浅水区游。8时50分左右,梁某英发生溺水,游泳池救生员采取一定抢救措施后,随即将溺者送至蛇口联合医院抢救。2004年8月1日凌晨,梁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父母认为,作为该小区及会所游泳池的物业管理机构,该物业公司对小区从事对外经营的游泳池内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该物业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游泳池时,未能及时发现女儿溺水的异常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应负过错责任。同时,女儿的意外身亡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据此,他们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

  物业公司须保证消费者安全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游泳池面积有350平方米,按广东省经营性游泳池管理办法规定的每250平方米须配备一个救生员的标准,被告应给泳池配备两个救生员,但被告仅配备一个具有上岗资格的救生员,另一个救生员系从事保安工作,并不具备救生员资格。如果有两个救生员,就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此外,该游泳池救生员经验不足,措施不当,对梁某英实施倒水的抢救措施后,未进行人工呼吸及外心脏按摩等抢救措施。再者,死者和同伴是买票进入的,在这一交易中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法》,作为经营者,该物业公司需保证消费者安全。因此,被告需要对悲剧的发生负责。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被告该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原告共15.16万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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