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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提供牵引车载重吨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1: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王凌)今后车主若无法提供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税务机关可从高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据了解,以前因为部分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征收车船使用税时不知如何确定其载重量,根据省局下发最新文件规定,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如果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的“核定载质量”或《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内“准牵引总质量”项目登记了相当于牵引车“车头最大拉动吨位”的有关数据,可据所记载的有关数据作为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吨位;如果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核定载质量”或《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内“准牵引总质量”项目没有登记相关数据的,纳税人应持证到发证部门补办登记,在补办之前,可按照牵引车“车头最大拉动吨位”的机械参数作为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吨位。(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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