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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死观景池医院难脱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5:07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黄珊 通讯员 林沛瑜 苏代平) 公共设施的观景价值重要,还是安全价值重要?中山市一家医院发生儿童溺亡观景池的事故后,借口“观景池用于观景、已有低矮灌木丛防护”和“医院不是幼儿园”脱责,亡童家属最终与之对簿公堂。记者昨日从中山市中院获悉,经该院二审改判,认定当观景价值与人身安全价值相冲突时,安全价值显然高于观景价值,院方安全防护不力,应担责六成。

  2岁孩童溺死医院观景池

  湖南耒阳人李某携妻小到中山打工,由于工作很忙,夫妇俩请了老乡阿花照看他们的儿子李广。2003年11月22日下午2时多,阿花带着自己的外孙女和李广到中山市某医院看病。阿花一心照看未满周岁的外孙女打点滴,没留意李广,看完病后却发现李广不见了,经一番寻找仍未见孩子踪影,她只好通知男主人李某。李在医院四处搜寻,最后在医院观景池水面发现了儿子,2岁的李广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报告显示,其死因为溺水、窒息。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无过错

  李某发现,事发观景池水深约30厘米,池周有20厘米宽、40厘米高的灌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他认为,医院对患者未尽安全防护义务,遂将纠纷诉诸法律,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院方则提出,保姆的失职导致2岁多的李广独自进出,缺乏监护才是李广之死的原因;再者,观景池原本就是为给就诊者一种视觉上的愉悦感,如果加高防护栏将有碍观景,于是医院选用灌木作防护栏。故医院不应对李广死亡负责。

  中山市法院一审支持了医院的主张,认为医院并无过错。

  不服一审判决的李某夫妻,认为保姆的重大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因,但观景池周围的灌木丛过于矮小,根本不能替代栅栏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医院也难逃其责。据此,夫妻俩提出上诉,要求医院赔偿30%的损失43607元。

  二审时,医院仍认为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并辩称“医院不是幼儿园,没义务看护未成年人。”

  医院防护不力终担责六成

  中山中院二审认为,作为监护人,李某夫妇对孩子溺亡的结果应承担监护责任。但医院的观景池有可能带来危险,医院作为危险制造人,有义务控制危险发生。医院用低矮的灌木植物作防护栏,可见已考虑到保护一般人,但显然没考虑保护未成年人。

  法院认定,当观景价值与人身安全价值相冲突时,安全价值高于观景价值。据此,医院对观景池防护不力是导致李广溺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医院应赔偿59364元,包括3万元精神赔偿。但鉴于李某夫妇仅索赔43607元,法院日前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夫妇43607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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