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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便条决定一场官司输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5:3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一部货车仅因没有合格的道路运输证,先是被罚500元,当车主交了钱准备取车时,又被告知罚款取消,车辆报废。两年间,车主多次讨车不成,一纸诉状将交通局告到法院索赔7万营运损失。在庭上,交通局辩称其没有作出过报废决定。车主拿出一张交通局给他开出,让他到财政局取回罚款的便条作证,也就是这样便条,让车主最终赢得了官司。但因国家赔偿范围仅限直接损失,因此,并没有获得赔偿。

  无证运输货车先罚后报废

  黎某是广东省兴宁市人,2002年3月25日,他驾驶小货车行驶在东莞厚街时被厚街交通分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车辆超过3个月没交营运费,便当场决定暂时将车辆扣下,并向其出具了东莞市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告知《通知书》。同时,厚街交通分局发现黎某的车辆行驶证2002年度年检章是假的,于是将该行车证移交给厚街交警处理,随后对他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

  黎某自知有错,于3月27日交了罚款后,到东莞市交通局请求放车,并在办公室领到了放车条,正准备下去取车时,该局有关负责人对其说,分局已与厚街交警联系,决定改变处罚,不罚款变更为强制该车报废,退回所交罚款。

  车辆既然已被当报废处理,黎某此后经过两年多讨要都没能将车拿回。2004年1月15日,黎某将东莞市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报废决定,判令因赔偿扣押车辆造成的营运损失78750元,返还车辆后的维修费约1万元,共计88750元。

  没作报废决定是车主故意拖

  本案于2004年3月15日和11月22日两次开庭审理。在庭上,交通局辩称其没有作出过报废车辆的决定,这时,黎某拿出了一张交通局交给他的便条,上面写的是“现有黎某被罚500元,请给予退回罚金,只因该车是报废车,现和交警中队决定,不作罚款,强制该车报废”。黎某称,这个足以证明交通局做出过报废决定。

  交通局随后辩称,此便条是为方便黎某去财政分局返还罚款,只是两个机关的内部往来书函,并不对外公开,对外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实际上,问题是黎某本人不接受没收其行驶证并放车的决定,也没有去取车。黎某只是在擅自拖延取车时间以达到多赔偿的目的。

  此外,黎某的车辆不符合上路的最基本条件,何来营运?就算是去营运也属非法营运,收入也是非法收入。

  靠便条赢回车却拿不到赔偿

  那么,小小便条能否证明交通局作出过报废决定呢?黎某能否拿到赔偿呢?

  东莞市法院日前审理认为,从交通局开出的便条可以认定其已作出了强制报废车辆的决定,而交通局却没能提供作出此决定的依据,因此这个处罚决定因缺乏依据应该撤销。

  但对于黎某请求赔偿因扣押车辆造成的营运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就车辆而言,仅指毁损等,而营运收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交通局的强制报废决定,将车辆恢复原状并返还给黎某,同时驳回黎某的其他请求。

  律师说法

  全赔会使执法过于谨慎

  该案中,货车主人黎某获得了胜诉但因为《国家赔偿法》对于直接损失的规定而没有获赔。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的于定勇律师,他认为,国家赔偿之所以不同于民事赔偿,源于国家主体的特殊性。国家作为管理者和执法主体,为维持整个社会正常运转,每天都要与公民、企业等打交道,如果要求国家一点没错,那是不可能的,如果要求对所有的损失都全赔,那么,势必造成执法者过于谨慎,放不开手脚,从而不利于国家管理。

  那么会不会使受害主体难以保障合法权益呢?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国家利益其实和公民利益是统一的,虽然表面上,某些人会因为得不到全部赔偿而蒙受损失,但从维护整个国家的正常运转来看,法律这样规定,还是保障了全社会的利益。当然,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赔偿的范围应该会逐渐扩大。(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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