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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把阳光之窗再开大一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00:34 红网

  南京市3月23日召开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审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订稿的亮点之一是明确参加述职人员的名单将在网站和媒体上公示,亮点之二是规定两次测评满意率低于半数,提请任命机关及时调整其职务,因而新闻称之为“阳光述职”。(3月23日《现代快报》)

  笔者认为,南京市人大对官员的述职评议工作还可以把民主公开的阳光之窗开得更大一点,在上述亮点的基础上,实行评议结果的公示。据新闻报道,会议曾对此进行过讨论,但并未写进文件,这显然是一个不足之处。

  人大常委会把对政府官员的评议结果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这是人大的职责所在。人大常委会评议政府官员,是依法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其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但从本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对官员的监督权也是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及时公开评议结果,显然是人大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及时公开对官员的述职评议结果,也是民主过程的必然推进。南京市在评议的文件中已经规定了对述职人员名单将在网络和媒体上公示,据说这样做是为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多听取广大群众的评议意见。公示的目的是看看公众有何反馈意见,以提高测评公开程度,让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同时也防止用人不当。但是,如果在评议开始时公布名单,发动群众参与,评议结果却不向参与者反馈,就陷入了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之中,使所谓的民主公开成为有头无尾的“半拉子工程”。所以,既然开头请群众参加,结果必然要向社会公开,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逻辑上完全是顺理成章的。

  第三,评议结果公开也是对评议者的考量。评议结果公开,首先是对述职者的要求更高了,他们将要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评判,接受更广泛更严格的考核。同时也把评议活动的主体置于阳光之下,人民群众就会评议“评议者”,看他们对情况的了解、对事物的把握、对原则的坚守,考评其思想、能力、作风等等。

  从新闻得知,对评议结果是否公示,反方几乎没有提出象样的理由。一是说“谁都不想让人评头论足”,这其实不是官员个人想不想的事,而是官员必须做的。二是说“目前还不具备条件”,这是一个含糊不清、虚晃一枪的说法。把人大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就不具备了?说到底,还是自己的认识有问题。我倒建议,人大常委会可以专门就此征求一下老百姓的意见,看他们怎么说。不能自作主张地否定结果公示的意见。今年初,南京市万人评议机关,也发生了把后三名的单位名称不向市民公布的做法,引起了许多批评。这一次,似乎是上次错误做法的延续。还是那句老话:人大常委会受人民委托评议的结果不应该向人民“保密”。(稿源:红网)(作者:殷国安)(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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