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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人大代表资格应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00:34 红网

  为了解决长期以来人大代表“终届制”的种种弊端,浙江省宁波市一些县市制定了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在这些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规定中,其中之一条是让有关部门和组织对职务变动或调离原岗位的“官员代表”给予“建议”,让其“辞职”。(《北京青年报》3月18日)

  不言而喻,一旦“辞职”被接受,这些人大代表也就不再具备人大代表资格。这实际上是终止了这些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那么,这种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做法,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从这部法律终止代表资格的规定来看,很显然,职务变动或调离原岗位,并不是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必然法定条件。只有当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才是其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条件。因此,终止仍在原行政区域内而只是职务变动或调离原岗位的官员代表的代表资格,没有法律根据。再来看“建议代表辞职”。从表面上看,这些被建议辞职的代表,递交了辞职书,人大机关再接受其辞职,法律手续完备,符合“辞职被接受”这一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律规定。而实际上,这些代表并不是出自内心的要辞职,只是碍于有关组织、部门的“建议”,不得不递上“辞职书”,请求“辞职”。这显然违背了被“建议”代表的真实意愿。可以说,建议代表辞职,侵犯了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所谓的既不违背法律,也尊重了代表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但在制定时,必须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宁波市这些县市关于人大代表辞职的相关规定,显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不符合,发生了抵触。因此,这一做法是欠妥的,应该加以纠正。

  应该说,对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进行探索,其初衷是好的,值得肯定。但是,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必须符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不但无益,反而遗害无穷。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进行这种代表退出机制探索的,不止浙江宁波,不少地方都在进行尝试。象这种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做法,应该引起注意,避免再度发生。(稿源:红网)(作者:平开俊)(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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