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事业单位有权分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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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07:02 华商网-华商报 |
我省出台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单位法定代表人收入不得超过职工人均收入的五倍 本报讯(记者 陈有谋)我省在工资管理上将赋予事业单位更多的自主权!记者近日从省人事厅获悉,从今年起,省财政对省属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将由人头管理(统发)改为包干管理,104个事业单位将不再实行工资统发,并规定,省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5倍。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收入的50% 我省日前出台的《省属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经费来源,实行工资总量调控。除财政预算内拨款外,没有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管理形式。 除财政预算内拨款外、有相对稳定其他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形式,此类单位收支结余额提取工资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年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的20%。 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浮动工资总额的管理形式,此类单位收支结余额提取工资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0%以内,年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的30%。 多种方式提高职工收入 方案指出,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所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学历、资历等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来确定绩效工资。要通过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工资与效益挂钩、兼职兼薪、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补充购买商业保险等多种适合单位特点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单位在提高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时,也要考虑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事业单位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方案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人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收入分配,可与单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目标责任挂钩,实行效益工资、奖励工资、协议工资等分配方式。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3倍;对无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5倍。 5月1日起试行退出财政统发 方案指出,纳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聘用制(另有规定的除外),部门所属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所需人员,原则上从本部门其他同类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已实行省级住房补贴、养老补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不变;未实行省级住房补贴、养老补贴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补助政策的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省财政从2005年5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核补给单位。省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补助,由省财政从2005年5月1日起按规定予以安排。上述各项补助纳入单位包干经费。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补助按现行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首先在已实行工资统发的省属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科研设计院(所)、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和其他未实行工资统发的各类事业单位试行。 从2005年1月起,对试点单位实行经费包干管理;2005年3月底前,各试行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专户;2005年5月1日起,已实行上卡统发工资的试行单位退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由单位通过在银行设立的工资专户发放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