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诊挂号不属“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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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11:34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郭颖通讯员李鸿光)去医院复诊需要重新挂号大家早就习以为常。然而本市一位胡姓市民却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称医院方提出要再挂号系“霸王条款”,由此成为本市与再就诊挂号“较真儿”第一人。静安区法院昨天一审判决:对胡先生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和赔偿经济损失468元诉请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30日,胡先生14岁的儿子头痛,胡便带他到静安区一家著名三级大医院专家门诊就诊。医生对患者进行了常规检查,说明情况“可能正常”,要求患者作头部核磁共振(MRI)检查,并开出“西比灵”等药物治疗。经预约登记,2004年11月5日,胡先生的儿子作了头部MRI检查,同年11月9日,胡先生领取了儿子影像摄片及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结论为“头颅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拿到这些诊断资料后,胡先生找到首诊医生询问情况时,却被告知需重新挂号。 胡先生对这种做法极为不满,今年1月14日,他以儿子名义,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把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赔偿经济损失468元。胡先生认为:第一次就诊时,医院在收取挂号、诊疗及MRI检查费用后,并没有给自己儿子的病情给予明确诊断结论。 医院方则表示在2004年10月30日当天,医生针对患者的病症给予了适当的医疗,之后的核磁共振检查结果也出具了明确的报告书,医院已完成了合同义务。那么,在2004年11月9日,医院要求胡先生重新挂号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认为,对于病员就诊如何办理挂号手续等,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医院工作制度》明文规定了,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后诊病,且挂号诊病当日一次有效,继续就诊则应重新挂号。该《医院工作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医疗服务行业日常工作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医院并未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