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额并非一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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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8:51 南方日报 |
捐赠免税额并非一刀切 广州市地税局解释,捐赠对象不同免税额也不同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方静莹王凌)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近日接到多宗关于公益捐赠免税额的申诉。对此,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专门解释:即使公益捐赠额度相同,但如果捐赠对象不同,那么按税法规定而免缴纳的税额便不同。 小张和小徐是同事,两人都喜欢做善事,最近他们就不约而同地通过某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给两个单位捐款,小张捐给一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小徐捐给一个老年人服务机构。然而到月底发工资时,小张却发现自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显比小徐多,通过向地税咨询台查询后,小张才明白,原来小徐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自己的捐款因为超过了应纳税所得额的30%,而根据税法的规定,超过那部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捐款给需要帮助的人奉献爱心,而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我国税法允许捐款的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捐款部分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防止滥用这一税收减征条款,广州市地税局解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以享受个税减征规定,但捐赠额度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如小张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捐款4000元,那么他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8000元×30%=2400元,而他所捐的4000元中,只有2400元可以扣除,超过的1600元则不能扣除。因此,小张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8000-2400=5600元,而不是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