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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与老板同居 惹上性病索赔未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0:19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金文兵通讯员李霞)长相姣好的打工妹,与老板同居3月后患上性病,老板承诺赔偿却又迟迟不兑现。打工妹欲告老板“传播性病罪”。

  刘小姐来自宜昌农村,家中弟妹多,2003年初,年仅17岁的她高二辍学来武汉打工。经一个远房亲戚介绍,她在汉正街某时装市场谋得一份卖服装的差事,月薪800元,外加提成。

  刘小姐本来长相清秀,身材又好,穿上展卖的时装,完全像变了一个人。已有妻室的老板使出浑身解数,苦追半年,终于赢得刘小姐芳心,两人暗地里好上并在外租房同居。

  不出3个月,刘感觉下身奇痒,到协和医院一查,确诊为性病。事后老板承认害了她,愿意赔付1.5万医疗费和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并给刘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2004年12月31日以前付清该款。随后刘小姐辞职。直至今日,老板白纸黑字的《承诺书》总以生意难做为由不兑现。

  昨日,刘小姐前来咨询:这6.5万元能否要回?如老板不给,可否告他“传播性病罪”?对此,湖北诚明律师所禇中喜律师认为:这张6.5万元的“空头支票”中,刘小姐可能只能要回其中的1.5万元医疗费。《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服装老板的过错责任非常明显,理应赔付1.5万元医疗费。

  刘小姐明知老板有妻室仍与其保持非法同居关系,该行为损害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不存在青春损失费一说,故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其三,《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传播性病罪”除主观上要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客观上还须有卖淫或嫖娼的事实,缺一不可,因此,刘小姐老板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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