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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加班1天可补休3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3:24 海峡网-厦门晚报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作出严格限定

  本报综合消息昨日上午,《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工资支付作出了严格限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一次性临时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实行年薪制或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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