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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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3:2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为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凡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二、严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凡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文凭、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严禁贩卖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和高等院校的文凭、证件。明知是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高等院校的文凭、证件而贩卖,构成犯罪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四、严禁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凡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伪造、变造、买卖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假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假身份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民举报伪造、变造、买卖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假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并对检举人的身份给予保密。举报电话:2262190、2022092或者“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