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虚报员工数 补缴偷逃税8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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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3:49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叶静许力夫通讯员张继六周智华)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某服饰公司虚报企业在编人数172人,利用职工工资可税前列支的方式偷逃税款,日前被第二稽查局勒令补缴税款84万元。 该公司2003年的财务凭证资料记录在职员工300余人,但公司办公场所非常狭窄,稽查人员遂深入调查,最后核实该公司人员不到200人。随后,第二稽查局又查出该公司2002年虚报人数达170多人,扣除有关费用后,核实该公司两年多列支工资成本346万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4万元。 市地税局表示,利用“作大”在职人数偷逃企业所得税是部分企业常用的伎俩。提醒企业切勿通过虚报人数“做手脚”,以免偷逃税不成反被罚。 12366咨询台 问:我公司是一间劳务公司,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用工,我公司收取委托单位的劳务费,这笔劳务费包括了支付给用工人员的工资和社保费,我公司按劳务费全额开具了发票。请问这笔劳务费应该按发票额计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按照有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的劳务公司是指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因此你公司如果是按照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所收取的上述劳务费可以扣除转付给用工人员的工资和社保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