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无登记载重量可高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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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3:50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叶静许力夫通讯员王凌)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今后车主若无法提供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税务机关可从高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据了解,以前因为部分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征收车船使用税时不知如何确定其载重量,根据省局下发最新文件规定,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如果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的“核定载质量”或《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内“准牵引总质量”项目登记了相当于牵引车“车头最大拉动吨位”的有关数据,可据所记载的有关数据作为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吨位;如果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核定载质量”或《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内“准牵引总质量”项目没有登记相关数据的,纳税人应持证到发证部门补办登记,在补办之前,可按照牵引车“车头最大拉动吨位”的机械参数作为征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吨位。 另据了解,从2005年4月1日开始按照上述规定征收牵引车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在此时间之前已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交纳了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不再调整。(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