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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提醒房地产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3:5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许力夫通讯员王凌)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开发区)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今年起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的应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预征,4月份开始纳税申报。

  据了解,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日益临近,按照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三种情况需要在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在正常情况下,广州市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当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在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就上季度内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额,按照适用的预征比例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和预缴。

  对于在2004年底前销售房产并已取得收入,但项目在2005年1月1日后才竣工结算的,纳税人已缴或未缴的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结算的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连同在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后销售的房产,一并按成本实际发生数清算土地增值税并作纳税申报,按照清算或结算结果多退少补。而2004年底前已竣工结算或全部

  转让完毕的项目,在2005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内进行清算或结算土地增值税并作出纳税申报,按照清算或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据了解,市地税局将对有关政策作详细解读,首期土地增值税政策宣讲会今天举行。如果纳税人对相关政策有任何疑问,可致电12366-2广州地税咨询台进行反馈或咨询。(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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