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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公益捐赠为何免税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3:5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许力夫通讯员方静莹王凌)同事小张和小徐都喜欢做善事,最近他们不约而同通过某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给两个单位捐款,小张捐给一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小徐捐给一个老年人服务机构。然而到月底发工资时,小张却发现自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显比小徐多。

  通过咨询广州地税12366热线后,小张才明白,原来小徐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自己的捐款因为超过了应纳税所得额的30%,根据税法的规定,超过那部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小张这才明白原来虽然同是公益捐赠,但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不同。

  个人捐赠视对象免税额不同

  据了解,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捐款给需要帮助的人奉献爱心,而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我国税法允许捐款的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捐款部分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防止滥用这一税收减征条款,税法对捐赠人及捐赠对象都做了严格的规定,纳税人可对照税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减征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可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另行扣除。扣除的限额视不同捐赠对象而有所不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以享受个税减征规定,但捐赠额度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企业捐赠也能税前扣除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上述四种对象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

  另据了解,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捐赠或者纳税人直接给受赠人的捐赠,无论他的捐赠是否超过30%,都不允许扣除。

  例举

  小张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元,捐给一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000元,那么他允许扣除的捐赠额8000X30%=2400元,而他所捐的4000元中,只有2400元可以扣除,超过的1600元则不能扣除。因此,小张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8000-2400=5600元而不是4000元。

  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损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资料

  捐赠额度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的捐赠对象: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主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其余有关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可咨询广州地税12366-2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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