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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受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21:5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吕诺、张宗堂)教育部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按照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说,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处分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这些新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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