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结婚不受限(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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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1:36 京华时报 | ||
作者: 肖锋来源: 教育部发布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本报讯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昨天,教育部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不允许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将取代沿用了15年的旧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教育部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实施。 除了对上述焦点问题作出新规定外,教育部学生司司长表示,新规定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的作用;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管理制度;确立一系列新规则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如首次新增专门章节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对学生的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规范对学生的违纪处理程序,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取消与国家基本法不一致的特殊规定。 新规定还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并针对当前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强化了相关管理。 教育部指出,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施行。为此,教育部将组织编写《规定》读本,印发“示范性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选编《高校学生管理案例及分析》,举办培训班等,帮助、指导学校正确理解把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建立、完善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解读新规定 变化一 允许但不提倡结婚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在新规定中已经被取消。 解读:不禁止也不提倡 教育部学生司林司长对此强调:“没有规定,并不等于提倡。”教育部不禁止在校学生结婚,但并不提倡。学生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新规定没有涉及结婚的问题,是因为结婚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成年人的一种权利和自由。从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看,承认学生有这样一种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基础。“所以,我们还是不提倡结婚。” 释疑:不会导致大规模结婚 教育部学生司林司长说,对于当代大学生,教育部门有基本的判断。根据统计,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有学生申请结婚的在70所大学里不过是万分之一。大学生对此事会作很理智的选择。 案例: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变化二 替人考试可被开除 新《规定》在第54条中增加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是为保护学生权益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文称,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和学生违规违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根据过错程度来进行处分。过去只要一作弊,就开除,违规有可能是在传纸条等等。根据新规定,除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作弊,是不可以开除的。这是从根本上保护学生的权益。 释疑:处罚要看情节轻重 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张处长称,在《规定》的第16条和第54条中都对学生考试作弊作了规定,第16条中,对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但在第54条中,由他人代替考试等多种情形可以开除学籍。处罚的轻重不一样,给予什么样的处分,要根据过错程度来进行。如果严重的话,会按照第54条进行处分。 案例:2005年,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处分过重。 变化三 不交学费不予注册 新《规定》新增:“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赞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解读:防止学生钻空子 教育部学生司有关负责人称,现在社会对贫困生上学十分关注,教育部也承诺不让一个学生因为交不起学费而辍学,采取了“学生开学绿色通道”等很多让学生优先入学的措施。但同时也要注意到,一部分学生利用国家政策的空子,明明不是经济贫穷,却恶意拖欠学费,给学校的财政造成很大负担,这个举措也是为了制止部分学生的这种行为。教育管理部门有必要及时对新情况做出反应,为学生指出正确的发展方向。 释疑:不会吓跑贫寒学生 教育部学生司姜副司长称,这个规定不会吓跑家境贫寒的农村学生。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有各种渠道和不同的方式,学校在招生简章里公布或明确了大学生申请资助的各种形式,特别是农村孩子,要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来作出正确的选择。 案例:考生小陈考上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可学费让她犯了愁。在老师的陪同下,她办理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并很快领到了6000元助学贷款。 变化四 持有异议可以申诉 新《规定》为学生规定了申诉程序。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解读:学生可保护自己 高校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新规定关系到学生在校内的救济权利,原来的规定有协调申诉,但是内容很简单,新规定的申诉是作为一项权利救济的制度,是为保护学生的权利而规定的。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一个是退学方面的,还有一个是受到处分方面的,如果学生不服的话,可以通过校园申诉这个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实际上是学校对原来做出的一些规定进行复查。 释疑:学校没有选择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文称,虽然条例中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但“应当”不是指学校可以不这样做,学校没有选择性,必须设立这样一个机构,来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这个制度是强制性的,这是制度性的问题。 案例:1999年底,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开除了这6名学生。6名学生向学校申诉未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