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楼层加价不得超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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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2:32 新晚报 |
本报讯(记者谭启首)经济适用住房楼层差价增减幅度不得超过20%,开发企业自留办公用房、小区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记入住房价格;经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及差价率必须在销售场所公示。4月1日起,《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正式实施。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零售单套住房价格应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加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和浮动幅度。其中,销售的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3%,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按整栋(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门市房等非住宅和阁楼不记入楼层差价范围,朝向差价增减幅度不得超过10%;所有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及单位自建进行价格备案的,房产住宅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文号及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等。 《意见》中还规定,开发商5种费用不得记入经济适用房价格:住宅小区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费;社会公益事业的集资、赞助等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减免的其他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