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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保户理赔遭遇“陷阱”》追踪:保险公司答复口径不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2:4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马南 实习生李蕾

  丢车保户索要保险却陷入保险公司制定的“怪圈制度”,既然要求保户提供车管所的注销证明,保险公司为何又要保户拿出应被车管所收回的两证原件,不然就要扣钱?车管所对“两证”又有何说法?记者日前进行了进一步采访。

  保险公司内部说法矛盾

  3月28日,该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件,如《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保险公司就不得不考虑其他可能的情况,比如车是被熟人开走了或是被诈骗了等。从理赔的角度来说,保户就得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工作人员这样向记者解释如证件不全需增加免赔率的原因。

  当记者问到“两证”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时已经交回车管所,无法提供给保险公司,该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下,保户只要提供出复印件或是车管所出示的证明,同样可以办理理赔。这显然与记者咨询95518服务专线得到的答复不一致。

  记者随后又咨询了具体负责理赔工作的该公司理赔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方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保户在理赔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保险公司要作为赔偿立案留在保险公司,而复印件或车管所出示的证明按照规定都不可以代替原件。这种解释显然和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解释形成了矛盾。

  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同时告诉记者,现在确实有不少保户对此规定提出了质疑,“我们分公司正在向上级公司请示如何处理此种情况,目前还正在请示中。”

  然而,根据综合办公室那位工作人员所说,保户自己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那么这部分责任究竟指的是什么?既然扣钱是因为保户应该承担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详细写明保户需承担责任而扣钱,而是少一样证件扣一份钱?而且办理注销手续时“两证”被扣并不是保户犯了错误,保户为何要因此被扣钱?这些疑问,记者都没从采访对象身上得到解答。

  车管所称注销必须收两证

  3月28日下午,在市车管所,记者见到了由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该规范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时,车管所将收回《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并将其存入机动车档案中。市车管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车管所为了办理注销手续而收《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后,保险公司不应当再针对保户索要这两样证件的原件,“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和车管所联系,而此事和保户就没有关系了。”

  读者反馈:

  “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本报昨日刊登《丢车保户理赔遭遇“陷阱”》一文后,很多读者致电本报,为李先生支招。

  杜女士:车管所收“两证”依据的是法律,而保险公司收“两证”依据的是自己的规定,当公司的规定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时,公司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必要时,李先生可拿起法律武器向保险公司讨个说法。

  张姓读者:保户丢车后,应该先不向保险公司或车管所声张,而是先到车管所假称证件丢失,再办理一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这样就有两套证件了。然后,一套证件给保险公司,一套证件给车管所。这么一来,注销证明也开了,保险公司也没法扣钱了。“这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都是被保险公司逼得。”

  徐姓读者:丢车以后,在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时谎称自己的证件都放在车上,和车一起丢了,这样车管所就不能收走证件了,然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显然,杜女士的建议走得是“正道”,是“上上策”,而后两位读者的建议却是规则陷阱下被逼无奈的“下下策”。面对规则陷阱,这已不是某个保户自己的事,而是保险市场的瑕疵。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完善法治建设是我们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希望我们的努力能让社会更加和谐。(您是否有过与李先生相似的遭遇?欢迎继续致电本报热线8631333-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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