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 在校大学生结婚解禁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5:2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考试作弊是否要开除学籍?昨天,教育部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1400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实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表示,新《规定》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实施。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介绍,新《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变化一在校学生可以结婚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在新规定中已经被取消。 [解读]不禁止也不提倡 教育部学生司林司长对此强调:“没有规定,并不等于提倡。”教育部不禁止在校学生结婚,但并不提倡。学生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从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看,承认学生有这样一种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学生有这个权利,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基础。“所以,我们还是不提倡结婚。这是作为教育者对学生的一种劝告。” [案例]2004年5月1日,天津师范大学三年级学生王洋与刘航喜结良缘(右图)。当日,天津师范大学本科三年级学生王洋和一边工作一边攻读天津大学博士学位的刘航举行婚礼,王洋的20多名同学和众多亲友参加了他们的婚礼。王洋是天津第一个公开举办婚礼的在校大学生。 变化二女生怀孕可以休学 在1995年出台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研究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没有涉及生育问题。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提及。新《规定》中仍无明文规定,但留有余地,“身体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以休学”。 [解读]身体不适可以休学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文称,在新规定里面,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结婚以后如果怀孕需要生育的话,按照规定该休学就休学。“但是,学校没有义务和法律规定为学生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案例]2004年,北京某高校一女研究生,上学前已婚,考上研究生后怀孕。校方表示,要留下孩子就得自动退学。该女生表示,只好将孩子打掉。 变化三替人考试可被开除 新《规定》在第54条中增加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解读]是为保护学生权益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文称,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和学生违规违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根据过错程度来进行处分。过去只要一作弊,就开除。根据新规定,除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作弊,是不可以开除的。这是根本上保护学生的权益。 [案例]2005年,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处分过重。 变化四持有异议可以申诉 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中,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解读]学生可保护自己的权益 高校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新规定关系到学生在校内的救济,原来的规定有协调申诉,但是内容很简单,新规定的申诉是作为一项权利救济的制度,是为保护学生的权利而规定的。 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一个是退学方面的,还有一个是受到处分方面,如果学生不服的话,可以通过校园申诉这个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实际上是学校对原来做出的一些规定进行复查。 [案例]1999年底,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开除了这6名学生。6学生向学校申诉未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变化五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新规定在第四十二条中,新增如下内容:“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解读]对新情况做出的反应 教育部学生司林司长说,这是新时代背景下,面对新出现情况的新规定。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理想信念模糊、诚信意识淡薄和社会责任感、艰苦奋斗精神、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对一些新问题认识不清。教育管理部门有必要及时对新情况做出反应,为学生指出正确的发展方向。 [案例]2004年,湖北省数百名在校大学生在重庆参与传销,无法自拔。湖北省公安厅、教育厅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重庆调查、解救。据新华社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