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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审议“14周禁止人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6:4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王琦 黄苏娟

  昨天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5种行为被明令禁止。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潘宗白说,根据省计生委的统计,江苏省苏北五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近来又有明显升高,其中四个市均超过120:100。在今年的省人代会上,龚乐年等30多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省人大尽快作出相关决定,依法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大会决定将此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办理。

  草案确定五大禁止行为

  《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了五大禁止行为: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决定(草案)》规定,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需终止妊娠要出具诊断书

  《决定(草案)》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种情形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于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决定(草案)》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胎儿有严重缺陷;(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违规性别鉴定罚一万

  违反本决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或人口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周“禁流”尚需完善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妇产科的王佩娟主任指出,省人大审议的这个草案应该是个好事。因为选择性地做人流的现象在国内非常的普遍,也带来了性别比例失衡的社会问题。通过立法当然最好了,因为如果做了胎儿性别鉴定触犯了法律当然比什么行政命令和规定等其他的途径要好多了。在他们医院做引产的妊娠妇女中,也有不少的人是因为胎儿性别的问题,虽然她们不明说自己已经做过了胎儿性别的鉴定,总是找各种的理由,比如说自己生的是二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己在怀孕早期曾经服用过什么有害的药物,但是医院也能从她们的只言片语中看出她们是因为胎儿的性别问题才引产的,这些人大部分都是南京周边地区或者农村的。以前医院可能不能拒绝她们,但是现在有了法律约束就可以拒绝她们了。

  王主任指出,在看到这个草案好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操作细则方面,比如说草案中提出的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其实里面包含的意思就是妇女妊娠十四周以上就可以鉴别出胎儿的性别,但是现在国内的医学水平已经不需要十四周以上了,十四周左右就可以了。另外,除了B超可以鉴别胎儿的性别以外,通过羊水穿刺也可以鉴别出胎儿的性别。在国外,甚至可以通过孕妇体内血液中的某种成分鉴别出胎儿的性别,在比利时怀孕四十多天就可以鉴别出胎儿的性别,所以说制定这个十四周的时候还要根据科学发展的趋势再决定。另外这个草案中也有不近人情的地方,比方说妊娠十四周以后,很多人并不是因为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或者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这四种情况,还有很多的社会因素在里面,比如说未婚先孕的、夫妻感情不好的、经济条件目前不允许的等等。所以在真正立法的时候也要顾及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草案中说妊娠十四周以上的都不能因为性别而做引产也是不切实际的,那是不是人家来做引产的时候也要先建议做个B超看看是不是女孩,如果是男孩就做,女孩就不做,那样还是胎儿性别的鉴定,而且还会引起新的胎儿性别比例问题。

  在谈到出台这样的草案以后,是不是能杜绝胎儿性别鉴定的现象出现的问题,王主任认为杜绝是不太可能的,只能是采取措施来防范,因为只要有这方面的需求就肯定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冒这样那样的险,只有通过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来进行干预。而据她了解,南京还没有哪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因为做了胎儿性别的医学鉴定而被医院处分或者开除,但是一旦立法情形就肯定不一样了。

  哈尔滨“怀孕14周人流要审批”惹争议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新规定,为防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这项规定刚一出台,就受到了质疑。

  哈尔滨市3月9日开始实施的这项规定要求: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没有获得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

  对此规定,当地市民和相关单位反响不一。一哈尔滨市民说:“我觉得这个规定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自由,做不做流产是我自己的事,到计生部门去获得什么批准侵害了我的权利。”

  哈尔滨市某妇产保健医院院长周晓莉说,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怀孕女性想不让人知道,就得选择地下诊所或那些黑医来做流产,而这些地方的消毒和技术条件都没有保证,有可能造成感染甚至生命危险。

  按国家有关规定,只有领取了生育证的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在出于非医学原因做人工流产手术时,才需要获得计划生育部门的批准。而且女性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原因又十分复杂,哈尔滨市计生委靠什么办法确定女性去做流产手术是否出于胎儿性别的选择原因呢?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慕莹说,没有具体详细的标准,主要看家庭原因等方面。哈尔滨市某妇产医院院长说,没有标准,计生部门就有可能批,有可能不批,有可能早批,有可能晚批,这样就有很大的随意性。那我要想通过审批,是不是就得送点小红包什么的?这就有可能产生腐败!

  另有一些专业人士从法学角度提出了质疑。黑龙江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院长陈永昌说,这项规定实际是哈尔滨政府部门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而根据我们国家去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只有省一级政府才有权力设立行政许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教授刘春萍说,人工流产需要审批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地方计划生育的权力。另外还注意到,这个强制性的规定采取的却是一个通告的形式,这是非常罕见的,有关部门是不是也意识到这种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呢?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30日 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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