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尾气排放超标要扣行驶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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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0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张小川 解悦)备受市民关注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提交批准的《条例》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有了新“说法”。 为加强对尾气排放的监测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上路拦车进行尾气排放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将予以罚款。考虑到罚款等处罚并不能有效解决机动车排放超标问题,提交批准的《条例》修改为:“机动车经监督抽测,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行驶证。”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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