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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将享受优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0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张小川解悦)十易其稿,旨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就着重解决我省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困难、技术落后、信息不畅、人才紧缺等现实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缓解融资难:省级财政将设专项资金

  我省目前约有65万家中小企业,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吸纳就业人数约2100余万人。特别是占中小企业70%多的乡镇企业,转移了大量农村劳动力。然而,肩负着活跃市场、增加就业、致富百姓重任的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却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融资难已经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对此,昨天亮相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财政应当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是《条例(草案)》破解融资难的又一亮点。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建立、风险补偿和补贴。”与此同时,《条例(草案)》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扶持创业:科技人员报酬可以列作技术开发费

  为了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条例(草案)》为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提供平等的环境和条件,从3个方面作了着重规定:一是放宽创业领域,“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二是鼓励全社会创业,特别鼓励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约定”;三是鼓励各类人才到中小企业创业,规定中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引进技术开发人才时,支付给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按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为增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条例(草案)》还规定,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政府应当给予辅导和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府部门采购,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名牌产品的同时,要从政府采购这一层面给予中小企业支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采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确定采购比例。”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贸委主任韩庆华在解读这一规定时说,相对于大企业而言,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开拓市场特别是开拓国际市场能力有限的现实。从政府采购这一层面给予中小企业特别扶持,且予以价格优惠,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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