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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力欺诈发行股票获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41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者 朱剑平 实习生 高瑜 报道

  本报济南3月29日讯处于停产困境的山东巨力再受重创。今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3月28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巨力因虚增利润骗取配股资格,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财务处原副处长张传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诈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5年1月8日,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对山东巨力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山东巨力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财务处原副处长张传胜涉嫌虚增1999年度利润16145.7361万元,骗取了配股资格,于2001年在深交所配售发行股票1149万股,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其行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山东巨力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增利润,并在配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王清华系山东巨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传胜系山东巨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前对其虚增的大部分利润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160条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如果山东巨力最终被判有罪的话,那它可能面临股民的索赔。”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福民告诉记者,“按照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始日。股民可以关注此案的最终结果,以便决定是否提起索赔之诉。”

  然而,2月21日以来,该公司先后两次发布公告,称由于流动资金紧张,公司春节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尽管目前山东巨力陷入困境,其二级市场的股价走势却波澜壮阔:从节前2.03元的价位开始启动,一路上涨至3月15日最高的3.93元,股价接近翻番。3月28日,山东巨力再次出现涨升行情。虽然今日该公司股价涨跌幅为-4.83%,但前期股价走势十分耐人寻味。

  分析人士指出,山东巨力至今尚未发布2004年年报。如果再度亏损,山东巨力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这将迫使山东巨力各方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作出决断,不排除公司寻求进一步重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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