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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可自选物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7:48 华商网-华商报
业主将可自选物业(图)
  2004年4月17日,西安市万国花园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管理,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要炒掉物业(本报资料照片) 于涛 摄本报讯(记者 剑波)日前,西安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其中明确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目前该修正案(草案)已提请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业主大会权利增加了3项内容

  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拟修改原来的《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的名称拟定为《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中,业主大会的权利从以前的5项增加到了8项,具体内容为:

  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2.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3.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5.筹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6.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7.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承担办法;8.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修改内容强调物业服务功能

  记者对比修改内容,发现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强调了物业的服务功能:将原来条例中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改为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将其中的委托管理事项和期限改为服务事项和期限。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用电、用水所需费用外,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余项规定保障业主权益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或者房屋外貌;2.私自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3.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4.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5.乱设摊点、乱停车辆;6.乱倒垃圾、堆放杂物;7.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8.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9.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0.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11.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另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改动承重结构,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须经房屋安全鉴定后方可进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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