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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工伤认定有新规,个人申报不需单位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0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劳动者同时在几个用人单位干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找谁?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昨天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的关于兼职人员、工伤认定情形的几点补充意见也将同时实施,其中单位不为职工申报工伤的,个人申报无须经过单位同意的规定引起关注。省劳动厅医保处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用人制度灵活多样,有一部分从业人员同时在多家单位就业,造成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几个单位推诿扯皮。为更广泛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补充说明还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申报工伤的,个人申报无须经过单位同意。另外,针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对于下月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负责人强调,与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该办法在对工伤职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许多新举措。比如,职工因公伤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按照《办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者基础上增发40%。伤残津贴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与居民生活费用增长的30%综合起来调整。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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