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将出令禁止“搭售”燃气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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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36 扬子晚报 |
本报讯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分组审议,围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等,与会人员进行了热烈讨论。 禁止“搭售”燃气器具 有的委员认为,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不应当向燃气用户推销指定的燃气器具,提出在《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推销指定的燃气器具。”为了防止燃气经营企业乱收费,切实保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委员们提出增加“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安装特定燃气器具需安检 对于屡屡出现的由于燃气设施引起的安全问题,委员们建议,需要对特定的燃气器具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在《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居民用户申请使用家用燃气锅炉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安全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燃气经营企业对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用户自建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供气。” 拍卖海域不得营利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海域使用权除了通过申请取得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取得,以提高海域资源效率”;“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有委员提出,一些单位或企业将通过申请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手获取高额差价,使渔民在用海时要支付很高的价格,为了切实保护渔民的利益,建议增加“依照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于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