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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作弊可开除 学生结婚不禁止(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36 扬子晚报
严重作弊可开除 学生结婚不禁止(图)
  新《规定》强化了对学生作弊的处罚,请人代考的学生今后可被学校直接开除学籍。图为年前的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现场,监考人员在核对考生资料,严查混入的“枪手”。于英杰 摄

  教育部昨天公布了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它将取代沿用15年的旧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五大变化:依法治校,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扩大高校自主权,处理作弊更重,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可结婚等。昨天,记者约请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的有关专家,就新《规定》中的这五大变化以及对今后学校学生管理带来哪些影响进行解读和分析。

  充分体现依法治校观念

  在南京高校学生管理者看来,新《规定》明显特点就是法治观念的显现。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处处长陈岩松说,以前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不提依据什么法律制定的,新《规定》第一条就提出是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利于高校健康有序的管理,更有利于高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

  据介绍,原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至今已有15年,这段时期,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同时,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推进,大学生维权意识增强,对学生管理提出新要求,依法治校是一种时代的需要,也是必然。

  南京高校有关人士说,新《规定》顺应了新时期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如要求大学生“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文明使用互联网”、“热爱生活,关爱自然”、“自觉抵制黄赌毒”等。对大学生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学习方面有“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严谨求实”、“珍惜时间,学业有成”的要求,道德方面有“履约践诺,知行统一”,“恪守学术道德”的要求,修养和心理健康方面有“自尊自爱,自省自律”、“豁达宽容,积极向上”、“磨砺意志,不怕挫折”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特点和现状提出来的。

  首次增加学生权利和义务

  陈岩松说,新的《规定》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的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这在以往是没有的。毕竟现在的大学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享有这些权利,也应当承担这些义务。

  陈岩松说,新《规定》还对如何保障学生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譬如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增加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明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改写学生处分“归档,不得撤销”为“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增写“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事实上,近年来,包括东大、南理工在内的不少高校都已经注意到这些,在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了上述条款。教育部的新规定等于肯定了高校的这些做法。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新《规定》取消了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国家对休学条件、时限、休学后待遇具体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取消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等规定,归入“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中。

  对此,东南大学学生处处长刘鸿健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部门转变管理职能,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趋势,有利于调动高校办学和管理能动性,更好的反映学校特色,更深切展现高校对国家、社会和学生的负责任的精神。其实,取消的内容表面上是放宽了对学生的要求,实际并不然,教育部明确这些内容由学校规定,那么高校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措施。譬如说取消了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规定,但学生仍然要承担相应的完不成学习任务的责任,学校还是会规定一定的学制来予以约束,譬如在多少个学年内修满多少个学分等,所以学生不要抱有“以后学习要求降低了”的念头。

  陈岩松也认为,这些规定有鲜明的时代性,譬如取消留级就是针对以往学年制的,与当前高校推行的学习完全学分制相吻合。因为学分制的本质理论上是学生有更多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老师、学制和课程,他只要在一定时段完成即可。这样学校在管理上更有了弹性,但对学生的学习仍然有质量监控,譬如南理工就规定如果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完不成多少个学分,就会受到学业警告,学生学习同样有约束。

  抄袭他人成果可开除学籍

  新《规定》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陈岩松介绍,从内容上看,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特别是考试作弊严重的问题,强化了管理规定,譬如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就有10多条相关规定,其中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与以往相比取消了“勒令退学”,因为它与“开除学籍”的实际结果差别不大。刘鸿健认为,新《规定》在管理方面得到强化的是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以往开除学籍的有六种情况,新《规定》增加了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也可予以开除学籍。原来规定“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的,也可开除学籍”,这次也进一步明确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不过,新《规定》同时也完善了处理程序、处分内容、申诉程序、操作尺度等,要求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还可以就处分提出申诉,学校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等等。陈岩松说,这是依法行政和人性化的体现,一个处分对于一个学生的影响可能是一生,所以有必要谨慎。

  在校期间可结婚但不提倡

  根据新《规定》,从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结婚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只要双方达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即可登记。

  专家说,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但对70多所高校的调查,这些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有万分之一。”南京高校人士表示,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结婚,不等于就提倡在校生结婚。他们希望广大学生以学习为重,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

  东南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负责人都表示,新规定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作为教育者,有劝导学生的责任。绝大部分大学生客观上并不具备结婚的能力(特别是经济能力)与心理,他们在这些方面并不成熟到足以承担起婚姻这一重大人生命题。如果在校生非要结婚不可,那么学校也不会阻拦。

  据悉,为确保对新《规定》的正确理解与全面实施,教育部将组织编写《规定》读本,印发“示范性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选编《高校学生管理案例及分析》,举办培训班,并作为大学生必读、熟知的教育教学要求,同时将把学生对《规定》了解程度列入学校教学评估内容。本报记者于英杰龚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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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昨天公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两部分最为引人注目,一是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特摘录如下: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奖励与处分有哪些具体内容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

  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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