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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加大出租屋治安管理处罚力度 八类行为将当场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4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 贺信通讯员/公宣)广州市公安局昨日向媒体通报,从4月1日开始,广州警方将加大对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出租屋主、用工单位与流动人员不履行治安管理义务和责任,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且拒不接受教育改正的,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当场处罚。

  据悉,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条件的8类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包括:

  1.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用、招聘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所在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任何单位扣押流动人员暂住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责令立即返还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流动人员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5.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以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6.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流动人员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7.流动人员使用过期暂住证,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8.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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