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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否固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4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背景:最近,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论频频见诸新闻媒体,其中争议最多的是提高起征点的问题。有人认为应把起征点定在月收入1200元或其以上;有人建议法律中无须固定起征点,可由国务院或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定期动态公布起征点。对此,您有何看法和建议?理由为何?请来聊一聊。动态、灵活地确定起征点许军峰(商丘市委办公室):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较高收入,缩小不同职业、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整体的平衡和稳定。作为专门的《个人所得税法》,我认为不应该确定起征点的具体数额,理由有二:一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滞后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增长较快,今年制定的起征点标准,过两年可能就不能反映社会总体的真实收入水平,再按老标准进行征收,就有可能收了不应收的税,有违“调节过高收入”的初衷。二是修改程序相对复杂。作为一部法律,《个人所得税法》应该有相当的稳定性,不能“朝法夕改”;而且,修改一部法律需要提出议案、专家讨论、人大通过等程序,修改出台的及时性必然受到一定限制。综上,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最好不要直接确定起征点的具体数额,可授权国务院或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等,来动态、灵活地确定起征点。这样,个人所得税既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又能充当国民收入的“调节器”。⑤7“抓大放小”照顾工薪阶层寇东辉(洛阳中国一拖集团公司):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抓大放小”,起征点应该提高,照顾普通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个人所得调节税,目的是缩小收入峰谷之间的差距,那么征税的对象就应该是收入较高的少数人,而不是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许多高收入者有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上不了台面,更谈不上纳税,加之相关法规不配套、税收征管也有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造成高收入阶层的偷逃税现象。因此要提高大家的纳税意识,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力度,逐渐依法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建议个人所得税因时而动,随着国家经济状况和人们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另外,还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作出符合当地人们生活水平的规定。⑤7建议实行阶梯式征税标准侯巧凡(郑州市建新北街):征收个税的初衷在于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能会减轻部分工薪阶层的压力,却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为对于高收入者而言,起征点的略微提高相对于他们的巨额财富而言还是不足挂齿的。所以建议实行阶梯式收税方式,加大高收入者的缴税比例,收入越高,缴税的比例也应越大。长期以来,个体工商业者的纳税,表面上是按政策所讲的营业所得缴纳,实际上却是“一刀切”式的缴税方式,即不管你盈利多少,是否盈利,都得缴税,即使亏损也不能幸免。相比于那些在稳定体制中就业拿固定薪金者(毕竟他们还有收入)来讲,个体工商业者所缴的所得税更不合理,谁来为他们说句话呀!⑤7个税起征点设计要公平、科学孙君飞(淅川县教体局):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目前,个税已经普遍地进入寻常百姓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已成为个税的主要来源。但我们应该看到,“新生贵族”们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上不了台面,更谈不上纳税;加之相关法规不配套、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税收征管也有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致使现行的个税固定起征点愈来愈显得不公平。同时还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个税的“门槛”一样高,同样有失公平。因此,个税的起征点设计应更加公平、科学,不能影响到穷人的利益,不能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起征点的设计应随工资水平、物价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不能一成不变,不能“一刀切”。当前可以考虑的是,在全国统一扣除额的基础上,给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权力,各省可依据当地的收入水平因时而动,公平、科学地定出符合当地生活水平的个税起征点。⑤7税收征管应取之有道黄丹鹤(南阳市宛城区委办公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1980年开征的,到现在25个年头了。低收入群众没有谁跟税过不去,却不够“份儿”;工薪阶层出大头,时间长了难免有点儿“厌税”;高收入者比着偷逃税,好像还是蛮光荣的事儿。这些年,贫富收入差距拉大,个人财产收入缺乏充分有效监控,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可以归咎于税收调节力度不大、征管体制不健全、执法措施不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大功能,就是对收入分配进行“二次调节”,平衡财富分配水平。个人所得税应该遵循“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以购买力为参照系,进一步修订税法,提高所得税起征点。对社会底层人群应免税;对中低收入者的“厌税”情绪,要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增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纳税人的钱用在最需要的地方,真正做到取之于民利于民;对高收入者实行分级累进税制,建立金融-税收信息化征管体系、个人收入-信用社会化调控体系,将主要经济往来全部置于银信部门监控之下,现金收入透明化,实行财产收入申报、税款银行账户转账代扣代缴制度,取消“灰色收入”,重拳打击高收入偷逃税者。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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