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一号工程” 宝安出台《意见》 党员干部不得见危不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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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48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江强)“广大党员干部应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得见危不救,不得徇私舞弊”,这是由宝安区纪委、监察局昨日出台的《关于严肃纪律,为区委、区政府“一号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保证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的内容之一。 六种情形将予严惩 《意见》明确指出,在实施“一号工程”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凡领导干部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是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社会治安问题及区委、区政府“一号工程”的有关指示,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半年内发生3次以上群体性事件(含3次),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不积极消除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治安隐患,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造成重大社会治安事故的;三是压制有关部门及时如实上报情况,或对矛盾纠纷听之任之、制止不力,甚至幕后支持闹事,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擅自决定动用专政工具,激化矛盾,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事故的;五是因工作不主动,未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对上级交办有关一号工程事项久拖不办或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分不得以罚代纪 《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大力支持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对侦办和审判的有关“一号工程”的案件,不说情,不打电话,不写条子,不得打击报复。政法各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报,不得以罚代纪、以罚代刑或刑讯 逼供。 广大党员干部应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得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也不得见危不救。 《意见》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开展“一号工程”专项经费,对于社会治安经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