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提交省人大审查 车身广告要交三成资源利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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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50 南方日报 |
追踪报道 本报讯不少大城市的司机都抱怨:广告牌太大,挡住了交通标志牌。像这样不规范的户外广告牌在珠海将被依法清理。昨日,《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条例规定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均不得设置(2004年12月29日本报C07版曾有报道)。 《条例》首先理顺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其中规定,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将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所得收入将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珠海市新成立的城市管理局将担负起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职能。 《条例》还规定: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违章建筑、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广告结构图等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否则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平方米1000元—2000元处以罚款。对于目前比较流行的车身广告,条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共交通企业如市内公共汽车等利用其拥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车身广告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并同样需要向政府缴纳成交价格的30%作为空间资源利用费。 刘可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