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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原债务仍共同偿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8:53 宁夏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3月29日电妻子向人借了8000元钱,离婚时约定由原来的丈夫偿还。而债权人要求还债时,到底由谁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离婚前债务,还得由两人共同偿还。

  1993年1月12日,刘女士借款8000元用来偿还一笔购车贷款。1999年2月,刘女士与丈夫卢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笔欠款由卢先生负责还。日后刘、卢两人因均未偿还借款,被诉上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欠款应由刘女士和卢先生共同偿还,刘女士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上诉。刘女士认为,还款责任不应由她承担。因为借款发生在自己与卢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自己仅仅是出面“借”而已,借得的钱款是给卢先生哥哥使用的,并且这笔债务在与卢先生离婚时已经约定由卢先生偿还。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正因为刘女士借款是发生在她与卢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因此应当认定为是刘、卢二人的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即便是刘女士与卢先生离婚时约定由卢先生负责偿还,这种约定也只能对他们两人有效,不能作为抗拒还债的理由。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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