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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互助保障计划接纳“散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23 东方网-劳动报

  记者张路

  本报讯部分破产、无主管企业的下岗、协保职工及社会失业后退休的职工(均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已没有单位组织他们参保,然而他们恰恰是收入低、身体差的困难群体。记者昨天从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获悉,今年起,这部分被称为“散户”的职工可参加职工住院补充医疗等5项互助医疗保障计划。4月1日到25日,全市132个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将敞开大门为他们服务。

  市总工会通过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的职工住院补充医疗等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因其收费低、保障力度大,受到职工欢迎。按“大数法则”要求,该计划必须由单位组织80%以上职工参加。然而,在本市约有0.5%的职工是破产、无主管企业的下岗、协保职工,及社会失业后退休的职工,单位已无法组织他们参加。为此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别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本年度散户中退休职工可参加“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其余在职职工可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3年期)”。

  4月1日到25日,全市132个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将为这些职工自愿参保提供服务。破产企业职工等散户可到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缴费标准为:在职职工35元,退休职工75元/保障期均为1年。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3年期)”

  参保对象:符合“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参保条件的对象;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率为8%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和个体户及其帮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职工)

  缴费标准:“特种重病保障计划”60元/保障期2年;“意外伤害保障计划”30元/保障期3年。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参保对象:55周岁以下,非正规就业组织、生产自救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的女性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职工)。

  缴费标准:36元/保障期3年。(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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