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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放租须有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40 南方都市报

  5月1日起放租须有房产证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即将施行,违规放租者面临1万-3万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李拉 实习生黄敏)广州市政府日前颁布今年第2号政府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1995年实施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今后包括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等九种情形的房屋将不得出租,否则房东将被罚款1万至3万元。

  《规定》共5章38条,对房屋租赁管理机制、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义务、房屋租赁行政管理的各项制度、违反租赁管理的行政处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不得进行出租,而原规定的取得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出租这一条也被删除,这意味着提高了房屋租赁的门槛。

  除此之外,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或属于违法建设、危险房屋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也被明确规定不得出租。

  一旦出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人如果是自然人的,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精要

  不得放租给无计生证明者

  除了规定九种不得出租房屋的情形之外,《规定》也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包括出租人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以及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应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及承租人必须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等。

  而一旦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将受到处罚。其中,出租人如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无照经营行为的,将被处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罚。

  房屋租赁必须登记备案

  《规定》中明确,广州的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再由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进行审查,不登记备案的出租人将被罚款处理。而且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必须持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此外,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也要求办事人须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信息将上网

  《规定》中还提到,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每月会将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上月采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报送的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并在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而公安机关也会将其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

  街道发布租赁信息不收费

  政府除了将房屋租赁管理重心下移外,还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规定中心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将有效遏制目前存在的部分街道出租屋服务中心借机收费的行为。

  另外,为杜绝业主以“借住”名义出租物业逃避税收的情况出现,《规定》明确,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或外国人租赁本市房屋的,都要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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