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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款交管局局长落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42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郭颖通讯员曹小航金浩)执法单位收取的罚没款本应上缴国库,然而,本市某区交管局却在2003年1月至12月期间,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副局长直接负责,财务科长“具体操作”,私设“小金库”,以“福利”名义发放给全局干部、职工,集体私分国家资产,致使100多万元流入个人腰包。近日,相关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交管局及下属单位由区财政全额拨款,其收取的预算内、外收入都应上交区财政专户,然后由区财政核拨,而不允许私分。但是,局领导却把手伸向行政执法收缴所得的罚没款,以此自筹资金解决“奖金”等问题。

  他们手法巧妙:2003年间,局所属稽查大队为行政执法需要,与周某个人经营的停车场签约,由稽查大队每月支付周某租赁费2.5万元,用于停放在执法中暂扣的非法载客营运车辆等,周替稽查大队向被处罚的人员收取每辆汽车每天50元的停车费,交管局从周处共获得停车费现金38万余元……同年1月至12月,交管局及其下属单位通过直接支付或转账支付会务费的名义,将行政执法所得的国家资金20万余元转入某旅行社。交管局除为广大职工开支旅游费、会务费等12万余元外,又从旅行社套取现金8万余元。

  至此,该局共巧立名目套取现金153万余元。

  局领导过年过节期间,以奖金、保险费等名义共集体私分143万余元。其中局长邵某、副局长闵某、财务科长唐某分得的钱款均超过了10万。2004年7月,某些下岗干部、职工向市检察院反贪局匿名举报,逐案发。

  原以为为全体职工创福利,只是财务问题,没想到会触犯刑法,3人在检察院立案侦查前,均主动向检察机关、纪委作了坦白。然而,面对的一审判决,闵某、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3笔钱款不属于国有资金,且是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应由他们执行者承担刑事责任。二审中,市检察二分院出庭支持公诉。

  近日,二审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邵某、闵某和唐某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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