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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迟到 业主索违约金“无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9:42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郭颖通讯员李鸿光)旧区成套改造房,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也该属于商品房范畴,事实上并非如此。家住静安区的王女士昨天因此而维权失败。

  王女士及丈夫原本住在静安区石门二路,2000年9月,王女士家所住地恰逢旧区改造动迁,便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协议:旧房交给房产开发商,由开放商将本区成套改造后的房屋再作安置,而王女士则自愿购买武宁南路上另一套房子。

  王女士买新房子还是很优惠的:免缴契税、缓征地租并可享受原有住房补贴。扣除王女士夫妇可享受的工龄等多种优惠后,还需支付十六万七千余元。双方还约定:付清全部房款后领取“产权证”。

  2003年1月4日,王女士一家如期住进那套新房子。但是,他们直到2004年4月28日才取得“产权证”,成为该房屋权利人。2004年12月29日,王女士及丈夫把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要求房产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1736元。

  王女士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王女士所购房屋的性质应该算旧住房成套改造房,而非商品房,不能适用相关司法解释。”静安法院办案法官解释道:两者最鲜明的区别在于其购买对象不同。商品房是指面向社会销售的房屋,而旧住房成套改造房的购买者,是专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成套改造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是有特定对象的,并非是面向社会销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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