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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过低 受害人意见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近年半月谈报道了不少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市民、被国家机关侵权公民的案例。对于这三类人群异口同声反映的补偿款或赔偿金太低的问题,一个巨大的问号日益在编者脑海萦回:到底是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本不具备合理性、合法性、普遍性,还是一些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某种立法缺陷和制度设计上的偏差?

  答案正在接近明朗:矛盾主要方面在后者,解决问题的焦点也在后者。我们身处制度建设和创新的年代,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公众注意到,国家已着手完善征地拆迁制度的法规政策。那么,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正当权益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否到了应与时俱进十年大修的关节点?

  三大冤案击中赔偿软肋

  2001年陕西咸阳发生荒唐的“处女嫖娼案”,被告泾阳县公安局事后向惨遭蹂躏的少女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法院判决一出,舆论大哗。

  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一家七口共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6000余元。

  2004年11月,河南三门峡市高铁钢“杀人喂狗冤案”。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局长谭鲁生违法办案,对无罪公民高铁钢逼供16个昼夜。谭鲁生还编造了心理测试专家认定高铁钢有杀人嫌疑的结论。由此,高铁钢被无辜关押677天。事后,湖滨公安分局和湖滨区检察院分别按超期羁押日均55.93元赔偿标准给高铁钢国家赔偿,再无下文。时至今日,这起“杀人喂狗案”仍不了了之。

  13份议案欲修赔偿制度

  今年3月4日到3月10日,13份呼吁对国家赔偿制度动大手术的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联名提交这13份议案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吉林、辽宁、河南、陕西、重庆、海南等10余个省、市代表团。记者统计发现,参与修改国家赔偿法联名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占了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1/5。

  早在4年前,著名行政法学者应松年代表就率先提出修改国家赔偿制度议案,今年他和辽宁代表团31名代表再度联名上书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势在必行。”

  关于国家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记者特地查阅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全国人大代表陆征一认为,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不符合实际经济状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后果更严重,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标准,“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而在一些受害人看来,少得可怜的低额赔偿是对其人格、人权的再次“羞辱”,因而他们曾长期拒领国家赔偿。

  江苏代表团姜德明等39名人大代表指出,现行法律对国家赔偿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原则”,不仅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且赔偿标准也低于民事赔偿标准。姜德明代表说:“多数国家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或补偿性赔偿原则,赔偿请求权人获得的赔偿金额要等同于甚至高于民事赔偿标准。”许多代表倡议,我国亟待调整国家赔偿原则,设立惩罚性赔偿,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韩德云等31名代表还建议,“将可预期利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其中

  “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远大于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马怀德教授指出,“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没规定金钱赔偿方式,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且这三种形式没有任何保证条款,难以操作。”

  “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一样,赔偿涉及面很广,在我个人看来,目前不可能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维忠、韩德云、姜德明、罗益锋等200多名代表则是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国家侵权赔偿的倡议者、赞成者。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十年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仅5819.53万元。如将决定赔偿案件数具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每年只有10件。

  行政刑事16项赔偿范围过窄

  一些法学家分析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与刑事共16项的赔偿范围显然过窄。有些刑事赔偿免责规定竟成了公检法规避赔偿责任的“挡箭牌”。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招供”是刑讯所逼。

  在现行国家赔偿制度设计中,刑事赔偿(针对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对违法行为的确认,由制造了冤狱的司法机关自己或其上级来完成,赔偿义务机关其实变成了赔偿裁判机关,违背了基本司法原则。因此,有必要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赔偿的机制。

  500名人大代表及专家的呼声正得到有力的回应。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现在人大常委会正在加强调研,收集意见。诚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保证在现实中绝对不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但能否及时有效地对被侵权人予以赔偿,才是问题的关键。(《半月谈》)(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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