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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10:41 法制日报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

  进一步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李勇)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今天就此规定强调,新规定进一步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了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要求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等等。新规定体现转变管理职能,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取消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国家对休学条件、时限、休学后待遇具体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取消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等规定,归入“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中,对取消的有关要求由学校规定。

  新规定针对考试作弊严重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据介绍,新规定不仅体现了继承性、创新性、时代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而且也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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